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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射杀不是唯一办法这起血案引发普遍注目,广大网友就押运员射杀以及一枪可怕否合理,究竟何种情况下押运员才能射杀,运钞车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置等问题,进行了白热化的辩论。记者就公众广泛关心的多个焦点,专访了有关权威人士。
押运员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射杀?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唐俊华律师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银行关于银行系统把守、押解专用枪支配备办法的通报》等涉及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国家最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城主、押解人员在继续执行城主、押解任务时确实适当用于枪支的,可以配有公务用枪。其中,银行系统配置的枪支,是把守金库、押解金银、钞票和有价证券的专用武器。
据理解,该运钞车归属于东莞市骏安押解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有运营资质的国企,押解业务是经涉及部门合法审核并且拒绝接受监管的,此次押解人员的装备配备也合乎涉及法律的拒绝。那么,什么情况押运员才能射杀?央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解人员在继续执行任务中用于武器的规定》中具体:继续执行守库、押解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性,时逢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射杀:守库、押解人员的保卫国家目标受到暴力肆虐或者有受到暴力肆虐的严峻危险性,非射杀无法阻止。守库、押解人员佩带的武器,遭暴力抢走,非射杀无法阻止。
押解人员随行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还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暴力挟持,非射杀无法阻止。守库、押解人员和载运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暴力肆虐,非射杀无法对敌。就算射杀,有适当一击可怕吗?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针对该案中有可能不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方面展开了解剖析。
目击者称之为,“听闻是因为事发前跟这辆运钞车再次发生了摩擦,才追车到这里。”按照这个众说纷纭,死者事实上并不不存在偷窃的蓄意。即使充满著目击者的众说纷纭不讲,按照常理推测,用于砖头、石块等“武器”偷窃,也不不存在任何说服力。《专职城主押解人员枪支用于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城主、押解人员继续执行城主、押解任务时,需要以其他手段维护城主目标、押解物品安全性的,不得用于枪支;确实适当用于枪支的,应该以维护城主目标、押解物品不被侵犯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增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规定还具体,射杀也是有限度的,即对不法侵害人射杀射击,只仅限于使其丧失侵犯能力。除尤其严峻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回应,或者早已失去侵犯能力,不应即暂停射击。
射杀后要维护现场,并立刻向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守库、押解人员为保卫国家财物用于武器展开防御时,必需留意防止损害其他牵涉到人员。王进律师指出,该案中,被枪杀男子确实暴力行为不道德,但未对被押解物品导致实质性侵犯,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射杀也并不是解决问题危险性的唯一办法。
《专职城主押解人员枪支用于管理条例》规定,要尽量避免或者增加人员伤亡,而本案中的运钞车押解人员射杀的不道德毫无疑问是违背了这一规定。非射杀无法对敌,有明晰界定吗?东莞市骏安押解有限公司公布情况解释称之为:“车上护卫人员多次警告违宪,用于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
”王进律师指出,虽然运钞车公司指出押运员射杀是符合规定的,但就该案而言,押运员射杀程序上仍有两大疑点待解,一个是押运员射杀时面对的危险性否到了“非射杀无法阻止或对敌”的程度;二是法律法规“射杀射击只仅限于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侵犯能力”,押运员射杀致人丧生,否早已打破此限度。这些疑点,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和确认。本案的关键,在于辨别运钞车押解人员用于枪支时的现场情况,以辨别押运员否有射杀的适当。如果押运员在不该射杀的情况下射杀致人丧生,那么就归属于枪支使用不当,因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然而,有关专家也认为,现实当中,哪些归属于“非射杀无法阻止或对敌”的情形,有关法律法规并没给与明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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