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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阳城官方网站:如何区别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大阳城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8-25 02:12  浏览:
本文摘要:简介:毁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怒不可遏背叛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无辜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毁坏生产经营的不道德。

简介:毁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怒不可遏背叛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无辜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毁坏生产经营的不道德。这里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蓄意破坏财物罪,是指蓄意吞噬或者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不道德。

但是,如果某一不道德从客观方面上看或许同时合乎以上两种罪行时,应当如何区别、辨析该不道德究竟应当以哪种罪名定性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2009年初,某苗圃经营者刘某到外地发展,行前委托其亲戚徐某代管苗圃,戴某为苗圃员工。2009年10月,由于刘某并未发工资,戴某寻找徐某拒绝采伐部分梧桐树苗偿还债务刘某所欠工资4000元。

徐某联系刘某未果,欲拒绝接受戴某拒绝。后戴着某带上人擅自采伐梧桐树苗3000株,截成树棍买得4000元。2010年6月刘某报警。

据物价部门评估,戴某采伐梧桐树苗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意见分歧】 在上述案件中,针对戴某不道德的定性不存在有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指出,戴某的不道德不构成犯罪。戴某采伐刘某梧桐树苗只是为了获得自己工资,主观上不不存在恶性,只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应确认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指出,戴某的不道德包含蓄意破坏财物罪。蓄意破坏财物罪,是指蓄意吞噬或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不道德,其客观方面展现出为使财物全部或部分失去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戴某坚称刘某梧桐树苗具备一定的市场价值,依然将其采伐做到树棍低价处置,主观上具备破坏财物的蓄意,客观上实行了破坏不道德,且导致损失数额较大,故包含蓄意破坏财物罪。第三种意见指出,戴某包含毁坏生产经营罪。毁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怒不可遏背叛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无辜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毁坏生产经营的不道德。本案中戴着某犯罪对象是刘某栽种经营的树苗,侵害客体是刘某长时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不道德合乎毁坏生产经营罪的包含要件。

【小编评析】 融合上述的案情展开分析,我们更加偏向于表示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无论是出于何种理由,确保自身权益都必需合乎法律规定。戴某采伐树苗这一不道德,侵害了刘某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具备法益侵犯性,且采伐树苗不道德所造成的损毁财物价值近5万元,已超过数额较大的起点,不应以犯罪论处。毁坏生产经营罪与蓄意破坏财物罪这两种犯罪有相似之处,客观方面都展现出为破坏或毁坏不道德,都展现出为侵犯了财产权,但两者不存在着本质区别。

一是主观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虽然也不会使用破坏机器设备、无辜耕畜等手段,导致财物的破坏,但这并非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超过自己怒不可遏背叛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而后者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破坏使其部分或者全部失去价值或使用价值。

二是侵害的客体有所不同。前者侵害的是简单客体,既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长时间活动;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仅有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三是侵犯的对象有所不同。

前者侵犯的对象必需是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料、生产经营工具等物品;而后者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与生产经营牵涉到的公私财物,则不包含毁坏生产经营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毁坏生产经营的不道德方式中,“破坏机器设备、无辜耕畜”是举例,“其他方法”是兜底总结。

由此可见,毁坏生产经营的手段有多种,损毁财物只是其中之一。但毁坏生产经营罪的不道德方式与蓄意破坏财物罪的不道德方式显然不存在一定重合之处,实践中也几乎有可能不存在二者竞合的情形。在上述案情中,戴某采伐树苗并贱价处置,使刘某苗圃经营受到影响,毁坏了他人的生产经营,包含毁坏生产经营罪,但其手段不道德又违反了蓄意破坏财物罪,科竞合罪。

因为刑法为两罪设置的法定刑基本相同,所以对戴某应毁坏生产经营罪定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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