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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阳城官方网站_烟花厂爆炸案追责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判刑?

作者:大阳城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2-01 02:12  浏览:
本文摘要:简介:【烟花厂爆炸案追责】今日,有媒体从从湖南省纪委省监委得知,2019年浏阳市烟花厂爆炸案已对事故和谎报事件中负起必要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被湖南省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与了坦率追责和处罚。

简介:【烟花厂爆炸案追责】今日,有媒体从从湖南省纪委省监委得知,2019年浏阳市烟花厂爆炸案已对事故和谎报事件中负起必要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被湖南省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与了坦率追责和处罚。那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如何确认?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有期徒刑?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烟花厂爆炸案追责】21日从湖南省纪委省监委得知,在浏阳市烟花厂根本性发生爆炸事故和谎报事件中负起必要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被湖南省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与了坦率追责和处罚。

其中,29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10名企业工作人员被采行刑事强制措施。2019年12月4日7时32分,浏阳市碧溪烟花生产有限公司(以下全称碧溪公司)13号工房再次发生根本性发生爆炸事故,导致13人丧生、13人伤势(另有4人轻微伤,并未住院治疗),必要经济损失1944.6万元。事故再次发生后,湖南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做出请示,批示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很快构成省政府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坦率追究责任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查,这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引起,且不存在谎报不道德的根本性生产安全性责任事故。调查确认,碧溪公司漠视国家安全性生产法律法规,超强许可范围、超强定员、超强药量,转变工房用途违法的组织生产,违规出有租厂房;涉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实施不做到,并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地阻止事发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不道德。尤其是事故再次发生后,浏阳市澄潭江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蓄意谎报事故信息,与碧溪公司串通一气,弄虚作假,违规移往躲藏丧生人员遗体,掩饰事故真凶。按照湖南省委、省政府拒绝,湖南省纪委省监委及时插手事故调查,彻查事故背后的谎报问题。

经湖南省纪委省监委调查确认,这是一起由澄潭江镇党委书记刘法裕勾结,镇党委镇政府部分班子成员参予,浏阳市个别领导干部阻挠纵容,部分领导干部革职导致的有的组织的根本性生产安全事故谎报事件,情节严重,性质险恶,影响极坏。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事件中渎职失责和谎报的澄潭江镇、浏阳市、长沙市和省应急厅29名公职人员展开追责问责。其中,对的组织、实行谎报、因涉嫌相当严重违纪违法的刘法裕、王忠义等5名公职人员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行撤去措施;对不受刘法裕勾结,与事发企业一起,违规移往躲藏丧生人员遗体的澄潭江镇副镇长刘守龙,党委委员、副镇长奖提名人选陶长富,党委委员、副镇长伍昶林,镇党委副书记唐建华分别给与撤消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对发生爆炸事故负起领导责任,对谎报事件革职的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熊湘东,浏阳市副市长屈湘水,浏阳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沈学军,浏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敏给与撤消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湖南省纪委省监委对在发生爆炸事故及谎报事件中渎职失责革职、负起领导责任的浏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新伟给与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与长沙市委常委、浏阳市委书记黎春秋党内警告处分;给与长沙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夏建平诫勉。同时,对省应急管理厅副巡视员龚伟兵等涉及部门涉及责任人,也分别给与问责处置。

湖南省公安机关以因涉嫌根本性安全性责任事故罪对碧溪公司实际掌控人陈发学,石下工区负责人杨沅朗、杨深林等10名企业工作人员采行刑事强制措施。湖南省委、省政府拒绝,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印象吸取事故教训,贯彻担负起“胆一方发展、健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积极开展完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举一反三,以零容忍的态度,强化对烟花爆竹、危化品、道路交通、水上运输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群体的隐患排查和管控,极力遏止轻特大事故再次发生。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如何确认?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救治的不道德,如果没超过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归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无法执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⑴主体有所不同。

前者既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安全性生产负起必要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不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⑵客体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是根本性公司财产的安全性;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长时间的管理活动。

⑶客观展现出有所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以后,负起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救治情节严重的不道德;后者展现出为相当严重的不负责任,不遵守或准确遵守工作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到重大损失的不道德。

2、本罪与根本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根本性责任事故所指的是违背有关规定,因而再次发生根本性伤亡事故或导致其它严重后果的不道德。第一、主体有所不同。

前者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不能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第二、客体有所不同。

前者侵害的客体还包括生产作业安全性和其它的公共领域、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后者侵害的是生产作业安全性。第三、再次发生的前提有所不同。

前者是安全事故早已再次发生;后者是在生产作业的过程当中。第四、客观展现出有所不同。前者是负起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后者是在生产作业当中违背有关安全性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用于本条规定惩处时,应该留意一下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性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后,负起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救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造成事故后果不断扩大,减少丧生一人以上,或者减少轻伤三人以上,或者减少必要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b、实行下列不道德之一,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积极开展事故救治的: .要求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勾结、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救治期间擅离职守或者深山的; .假造、毁坏事故现场,或者移往、躲藏、吞噬丧生人员尸体,或者移往、躲藏伤势人员的; .吞噬、假造、藏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c、其他相当严重的情节。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尤其相当严重”: .造成事故后果不断扩大,减少丧生三人以上,或者减少轻伤十人以上,或者减少必要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使用暴力、威逼、命令等方式制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造成事故后果不断扩大的; .其他尤其相当严重的情节。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性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性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后,大力的组织、参予事故救治的,可以亦须贬斥惩处。以上乃是大律师网小编入大家讲解近期资讯及涉及法律科学知识,如果你有其他疑惑,青睐约见咨询大律师网涉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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